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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教師會會章

 1. 名稱、會址及成立日期
  1.1 本會定名為「啟基學校家長教師會」(下稱“本會”)。
  1.2 本會地址:九龍界限街七十一號新翼,啟基學校。
  1.3 成立日期:二零零二年十月九日
2. 宗旨
  2.1 本會是由啟基學校(下稱“本校”)、本校學生家長、校長及教職員共同組成的團體,其宗旨為:
    2.1.1 加強家長、教師、學校之間的溝通,鞏固三方面的伙伴關係。
    2.1.2 促進家長與教師對兒童成長的交流,藉以提升學生全人的發展。
    2.1.3 協助推廣「愛心、關心、耐心、真心及童心」的五心教育。
    2.1.4 臻善學生福利。
3.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3.1 會籍:
    3.1.1 家長會員:
      本校在學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可成為本會「家長會員」;惟會籍以每一家庭為一單位。應屆六年級學生家長的「家長會員」資格(如該「家長會員」沒有其他子女在本校低班級別就讀),將於其子弟畢業後,自動轉為「聯繫會員」,有效期至下一屆會員大會召開日的前一天為止,期間「聯繫會員」應繳付的會費將被豁免。
    3.1.2 教職會員:
      本校在職的校長及教職員,自動成為「教職會員」;教職會員於學期中或完結後離職會自動轉為「聯繫會員」,有效期至下一屆會員大會召開日的前一天為止,期間「聯繫會員」應繳付的會費將被豁免。
    3.1.3 聯繫會員:
      卸任校監及校董、離任校長及離任教職員,均可向大會申請或由常務委員會邀請為本會的「聯繫會員」
    3.1.4 名譽會員:
      本校校董為本會的當然「名譽會員」。本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按年邀請社會賢達為本會的「名譽會員」。
    3.1.5 顧問:
      本校校監及校長為本會當然「顧問」。
    3.1.6 舊生會員
      本校舊生均可以個人名義申請為本會的「舊生會員」。
  3.2 會籍登記:
    3.2.1 合資格成為「家長會員」及「聯繫會員」的人士,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在填妥申請表格及繳付會費後,常務委員經本校核實填報資料,並登記其會籍於會員名冊內,申請人隨即成為會員。
    3.2.2 會籍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2.3 另凡於每年之九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成功申請入會或續會者,其會籍年度則由經上述3.2.1條之程序而成為會員之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3 權利:
    3.3.1 「家長會員」及「教職會員」享有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提出及辯論動議並投票表決及參與常務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和被選的權利。「聯繫會員」及「名譽會員」則只享有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並沒有上述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投票及選舉權。
  3.4 義務:
    3.4.1 會員應支持及推廣本會宗旨(參見上述2.1條),並於指定日期內繳交會費。在催繳後仍未能於合理時間內繳交者,常務委員有權立即終止其會籍。
  3.5 會費:
    3.5.1 會費可按年繳付或一次過繳付。任何會員於年中期間加入成為會員亦須繳付該年的全數會費。
    3.5.2 「家長會員」的每年會費為港幣壹佰元正。一次過付款(即一次過繳交多年年費至學生畢業為止)為年費總數的百份之八十(舉例如:六年會費為HKD$100 x 6 x 80% = HKD$480)。
    3.5.3 「聯繫會員」、「教職會員」及「名譽會員」均可豁免繳付會費。
    3.5.4 「舊生會員」的永久會費為港幣五十元正。
    3.5.5 常務委員會在特殊情況下,可豁免任何會員繳付全部或部份會費。
4. 會員大會
  4.1 會員大會由全體「家長會員」及「教職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之決策會議。
  4.2 權責:
    4.2.1 釐定本會會務方針及計劃。
    4.2.2 訂立和修訂本會會章。
    4.2.3 審核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並提出有關的諮詢。
    4.2.4 通過本會每年的財政結算。
    4.2.5 選出每年的常務委員會委員。
  4.3 組織:
    4.3.1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年十一月或以前舉行,會議通知書須列明議程,於舉行會員大會之兩星期前以書面通知各家長及教職會員。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七十人或家長及教職會員之總人數的百份之十(以較少者為準),大會須有足夠法定人數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出席之會員半數以上人數贊同方為有效。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應屆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4.3.2 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特別事項,經常務委員會通過,或出現下述5.12條的情況,又或不少於百份之五的會員向主席提出書面請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其決議效力相等於會員大會的決議。其他規定與會員大會相同。
    4.3.3 若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因為沒有足夠的法定人數而不能召開,便另定日期補會,並於三十天內舉行,補會人數不設法定人數,只以當時出席的會員人數計算。
    4.3.4 任何會員未能出席會員大會,均可用授權書授權他人代出席及投票,惟被授權人必須為其家庭成員或其他合資格投票的會員。授權書須為常務委員會所指定的表格,該表格可向常務委員會索取。
  常務委員會
  5.1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除顧問外,常務委員會委員於會員大會選中出六至十二位「家長委員」(由家長會員中選出,有關家長委員之任期及其他選舉細節,須根據下述5.5至5.7條)及由校方委任不多於十二位「教職委員」(由教職會員中授任)組成,負責執行本會日常事務,其職權如下:
    5.1.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與方針。
    5.1.2 制定本會會務的方針和計劃及協助舉辦本會的活動。
    5.1.3 制定本會的財政預算及決算。
    5.1.4 選委小組或個別會員執行及協助舉辦各項有關的活動。
    5.1.5 只有經常務委員會同意,主席或其由常務委員會委任的代表方可以本會名義發表言論或進行活動。
  5.2 常務委員會工作分配:
    5.2.1 在第一屆會員大會及以後每一屆會員大會被選任的常務委員會委員,應於該會員大會後儘快互選出擔任及履行以下職務的人仕:
      顧問 : 由校監及校長擔任
          關顧本會會務,並提供意見。
      主席 : 一名(由「家長委員」擔任)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領導推行會務。
      副主席 : 一名(由本校副校長或主任擔任)
          協助主席推行會務,並提供專業意見。
      司庫 : 兩名(由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職委員」擔任)
          處理收支賬目,並負責提交每年結算給予常務委員會討論及義務核數師審核,最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秘書 : 兩名(由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職委員」擔任)
          處理會議紀錄及書信來往。
      資訊及出版 : 最少兩名(最少由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職委員」擔任)
          負責提供資訊、網頁及處理出版事宜。
      會籍 : 最少兩名(最少由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職委員」擔任)
          負責會籍及會員聯絡事務,招募及統籌家長義工之工作,加強本會及家長義工的聯繫。
      文化及康樂 : 最少兩名(最少由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職委員」擔任)
          負責籌備及協助推行文化及康樂活動。
      舊生會員組 : 最少兩名(最少由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職委員」擔任)
          負責舊生會員聯絡及舊生會籍事務,加強本會與舊生的聯繫,籌備及協助推行舊生活動。
      家長義工協作計劃 : 一名「家長委員」,負責招募、統籌及安排有關家長教師會活動中,需要家長義工協助的事務,並加強本會及家長義工的聯繫。
    5.2.2 主席不能兼任其他常務委員會職務;而其他委員不得同時兼任多於兩份職務。
    5.2.3 在盡可能的情況下,家長委員與教職委員人數應為相等。
  5.3 常務委員會於每年周年會員大會後,須盡快召開第一次例會,其後每學期最少開會兩次。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全權負責其職務。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須有最少一半委員出席,會議須有足夠法定人數方能召開;提案則須由最少一半出席的委員贊同,始能成為決議。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5.4 如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便須另定日期補會,並於十四日內舉行。補會人數不設法定人數,只以當時出席的常務委員會人數計算。
  5.5 承接上述5.1條,常務委員會委員被會員大會選出後,家長委員之任期為兩年直至緊隨之後另一屆會員大會,屆時在會員大會選出新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後,所有去屆委員自動辭任。每位家長委員須成功連選才可連任。除下述5.13條之外,每位家長委員最多只可連任兩次(即合共六年)。
  5.6 所有家長委員的職位,每年互選一次,但同一職位只可連任三次(即最多連續四年)。
  5.7 如家長委員為應屆六年級學生家長 (而該委員並沒有其他子女在本校低年班級別就讀),其任期將直至其子弟畢業後的最近期的會員大會為止。
  5.8 所有每屆於會員大會選舉中落選的常務委員會參選者將自動成為「增補委員」(第一組),人數不限。其職責為協助推行會務及處理常務委員會特別指派的工作。任期由選任時起,直至選出新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為止。
  5.9 常務委員會同時可邀請卸任委員或任何家長會員為增補委員(第二組),人數不限。其職責及任期與增補委員(第一組)相同。
  5.10 所有增補委員(第一組)應列席常務委員會例會;除得主席邀請外,所有增補委員不得要求發言;所有增補委員不獲投票權。常務委員會秘書應將相關會議議程、紀錄及文件於會前發放給所有增補委員參閱。
  5.11 倘任期內家長委員職位出現空缺時(包括下述5.14條之情況),常務委員會須於最近一次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中,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從增補委員選出以填補空缺。投票時以得票最多的增補委員獲選,若最高的相同票數多於一位增補委員,應屆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常務委員會應將補選結果盡快公開通知各會員。若教職委員職位出現空缺,則由校方委任另一「教職會員」接替。
  5.12 當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人數低於上述5.1條的要求時,主席須立即解散常務委員會,並於六十天內根據上述4.3.2條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根據上述5.1條重新選出所有家長委員;在此情況下當選的委員的任期為當屆餘下的任期及可享有多一次的連任機會。
  5.13 倘若當屆常務委員會餘下的任期不足半年,則上述5.12條的規範並不適用。如發生此情況,常務委員會應於新學年盡快召開會員大會。在此期間,除個別情況及獲得本會其中一位顧問聯同所有委員同意外,當屆常務委員會的職責只餘下籌備應屆會員大會及新一屆委員選舉。
  5.14 任何常務委員會委員(包括家長委員及教職委員),倘若個人行為操守不當或家長委員連續缺席常務委員會例會兩次,常務委員會可議決解除該委員於常務委員會之職務;議決解除該常務委員的職務方案則須由全體委員之最少五分之四的委員贊同,方能通過。
  5.15 任何增補委員,倘若個人行為操守不當,常務委員會可議決解除其任命。議決解除該增補委員的職務方案則須由全體委員之最少五分之四的委員贊同,方能通過。
  5.16 倘若有任何家長委員請辭,須於一個月或之前以書面通知常務委員會主席。在該委員請辭日期生效後,常務委員會應盡快公開通知各會員有關事宜,並須根據上述5.11條的程序作補選。
  5.17 倘若增補委員請辭,只須以書面通知常務委員會主席。
  5.18 常務委員會委員及增補委員之工作為義務性質,不得從本會支取任何報酬及從任何活動中收取任何利益。
  經費來源、用途及管理
  6.1 經費來源:
    6.1.1 每年向政府或有關機構申請撥款。
    6.1.2 捐款。
    6.1.3 本會舉辦活動的收費。
    6.1.4 每年徵收的會費。
  6.2 經費用途:
    6.2.1 為達成本會宗旨的支出。
    6.2.2 本會的經常費用。
    6.2.3 經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議決的其他支出。
  6.3 經費管理
    6.3.1 常務委員會每年應該檢討及如有需要時修訂會費,並於周年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6.3.2 本會經費管理,以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為原則。
    6.3.3 本會的財政年度由八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6.3.4 會費可用作發展會務和各項有關會務開支。若單項淨開支金額超過港幣貳萬元則須經過最少四分之三被選任的常務委員通過方能執行。
    6.3.5 常務委員會有權通過決議,從本會款項中撥出款項予本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有關用途,本校校長有權根據撥款目的使用款項。
    6.3.6 司庫負責管理各項經常活動收支,其簽發的收條均為有效的單據。司庫須安排將收得的款項存入本會指定的銀行戶口及負責支付常務委員會授權的各項支出。
    6.3.7 本會所發的支票由四名分為兩組的委員負責:一組由「家長委員」組成,另一組由「教職委員」組成。支票須由每組各一人聯同簽署,加本會印鑒(由其中一位負責之教職委員蓋印),方告生效。倘遇特殊情況,常務委員會有權通過委任「卸任家長委員」代替「家長委員」簽署本會所發的支票;唯該任命必須於常務委員會例會中以全體委員之最少五分之四的委員及本會其中一位顧問同意通過,方能生效。而任命期不得多於一年及不可續期(不論是否同一「卸任家長委員」)。
    6.3.8 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及於每年提交該財政年度的收支結算表予常務委員會討論,經義務核數師審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義務法律顧問及義務核數師
  7.1 本會須邀請一位法律界專業人士或機構,擔任義務法律顧問;另邀請一名會計界專業人士或機構,擔任義務核數師,負責審核本會賬目。
  會員註冊與退會
  8.1 每個本校在校之學生的家庭,無論有多少名子女在本校就讀,均只能有一位家長註冊成為「家長會員」,家長應於會員申請表格內註明資料,如任何會員欲更改已申報之資料,須以書面通知常務委員會。
  8.2 凡脫離會籍者,其應享的權利及一切資格同時被取消,已繳交的一切款項,均不獲發還。
  解散
  9.1 本校校董會在下述9.2及9.3條款發生的情況下,有權解散本會。
  9.2 如超過四分之三與會會員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投票通過,可動議校董會解散本會。
  9.3 如校董會認為本會違背原訂的宗旨,有權解散本會,惟解散前必須經特別會員大會進行諮詢,諮詢的結果只供參考用途,不能對校董會的最終決定產生任何牽制作用。
  9.4 解散工作可由會員大會授權常務委員會,或由校董會另行選派「特別委員會」處理。解散時將存款清還一切合法債項,餘款及資產交由校董會處理。
  會章修訂
  10.1 有關本會會章的修訂,應先向常務委員會提案,如提案成立,將提請會員大會中討論,並須根據上述4.3.1條之程序在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方可落實。
    是次會章的修訂是經由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在本會會址舉行的第十五屆啟基學校家長教師會會員大會確認,並由本會第十五屆常務委員會主席簽署並加蓋本會印鑒,以茲証明。

劉偉強先生
第十五屆常務委員會主席